《連云港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將于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發布時間:2017/9/20 9:29:36 瀏覽次數:5579 來源: 連云港房地產網 cjjt-fdc
日前,《連云港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連政規發〔2017〕5號)已經由市政府頒布,將于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共四十條,主要內容分總則、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房屋白蟻防治管理、危險房屋防治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等七個部分,明確了市、縣區人民政府、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房屋安全管理責任,完善了房屋安全管理體系,對房屋安全使用、隱患排查、督促治理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其中《辦法》規定了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承擔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監管責任,承擔白蟻預防和滅治工作的監管責任,還規定了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中心負責對全市房屋安全鑒定工作進行管理等。
為了便于各責任主體和相關監管部門更好的理解該辦法的相關內容,現就《辦法》出臺的背景、意義和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出臺背景
房屋安全管理是涉及千家萬戶、攸關民生的大事,是保障人民群眾住有所居、安居樂業的基礎和前提,事關“四個全面”的貫徹落實和全市社會和諧穩定大局。
近年來,國內有的城市出現老樓危樓和民房倒塌事件,對房屋安全管理敲響了警鐘。國務院、住建部、省政府多次召開會議和下發文件,要求加強城市老舊建筑和危險房屋的安全排查整治。2016年2月和10月,住建部兩次發文要求“要結合本地實際,加快研究制定既有建筑使用安全管理相關法規制度”;省政府在蘇政辦傳〔2015〕141號文件中,要求“各市縣要結合本地區實際,研究制定房屋使用管理相關規章制度,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主體”;市政府在連政辦傳〔2014〕34號文件中,要求“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城市危房和老舊房屋安全管理水平”。因此,出臺《辦法》,是貫徹國家、省、市關于“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長效機制”這一要求的具體體現和實際舉措。
二、主要意義
(一)房屋安全管理將步入法制化軌道
一直以來,我局按照上級要求,積極開展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房屋安全監管排查制度,推行市、縣區、街道三級網絡管理模式,有效地消除了一大批房屋安全隱患。但是在工作實踐中,還發現一大批新情況、新問題,如何依法建立完善的安全排查、社會監控、隱患治理、社會搶險等管理制度,這些都需要在地方性法規中加以明確和規范。因此,在當前新形勢下把房屋安全管理上升到法制層面,落實各方責任,形成通暢的多部門協調聯動的管理機制,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將步入法制化軌道。
(二)促進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系統化和規范化
近年來,各縣區、各功能板塊和市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房屋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積極探索房屋安全管理的新模式、新路子,市、縣(區)兩級按照省里規范化考核標準,設立了相應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建立了一支專業的管理隊伍,在房屋安全使用、隱患排查、督促治理等方面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將工作過程中較為成熟的經驗上升到地方性法規有了較為堅實的實踐基礎。同時,通過近年來的工作,我們也深切感受到房屋安全管理已經不僅僅是原來意義上的危房鑒定與搶險排危,它已成為包括法規建設、安全使用、檢查監督、房屋鑒定、危房治理、應急搶險、管理執法等諸多內容的系統工程。因此,出臺《辦法》可以有效促進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系統化和規范化。
(三)將為保障群眾住有安居、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揮重要作用
房屋安全管理事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是社會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責任重大。有效防范房屋安全事故發生,為黨的十九大勝利召開創造穩定的安全生產環境,更是一項重大政治任務。所以,建立和完善房屋安全管理相關基本制度,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對促進房屋合理使用,及時發現、治理房屋安全隱患,確保房屋使用安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分別為總則、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房屋白蟻防治管理、危險房屋防治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共四十條。
(一)總則部分
一是明確房屋安全管理原則,規定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規范使用、科學鑒定、確保安全”的原則。二是根據我市實際,明確了縣區人民政府、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房屋安全管理責任,完善了房屋安全管理體系。
(二)房屋安全使用管理部分
一是明確房屋安全使用責任人的定義,重點突出房屋所有權人作為房屋安全使用責任人。二是規定了房屋安全使用責任人所需承擔的具體責任和禁止采取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三是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和居民委員會在房屋安全日常管理中的職責,如對違法裝飾裝修行為進行及時勸阻、制止和報告的責任。同時根據省住建廳有關文件要求,單列了有關既有建筑幕墻管理條款。
(三)房屋安全鑒定管理部分
一是重點明確了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中心負責對全市安全鑒定工作進行管理,規定房屋安全鑒定應當由專業機構實施。二是規定應當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幾種情形,并對委托鑒定的主體加以明確。三是規范了鑒定程序,明確了鑒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處理方法,提高了房屋安全鑒定的可操作性。
(四)房屋白蟻防治管理部分
我市是白蟻危害高發需要重點防治的地區,《辦法》對白蟻防治作出專門規定。一是要求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房屋,必須實施白蟻預防處理。二是規定了白蟻防治使用的藥物、程序、包治期限。三是明確了白蟻防治應當由依法設立的白蟻防治單位負責實施,同時還要求房屋安全使用責任人應當配合白蟻防治機構進行白蟻危害檢查和滅治。
(五)危險房屋防治管理部分
一是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和部門在危險房屋防治管理工作中的職責,作為房屋安全管理體系的重要環節,重點突出房屋隱患排查和危險房屋治理。二是規定了房屋安全使用責任人對危險房屋的治理義務和措施,對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屬地政府要督促房屋安全使用責任人及時整治解危。三是規定了房屋出現險情或遭遇重大自然災害后的處理程序,并對危險房屋的治理改造提出具體措施。
(六)法律責任部分
主要對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受理、敷衍拖延、不依法實施行政審批、利用職權牟取部門或個人利益等情形和對房屋安全管理行政相對人不履行相關義務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
(七)附則部分
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所建房屋的安全管理辦法,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訂。
關于《辦法》的起草依據,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在此不再一一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