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產法解讀
發布時間:2016/1/15 19:00:58 瀏覽次數:49434 來源: 總工辦 - 孫慶永供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內容包括:目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生產經營的安全生產保障、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公布日期2002年6月29日,實施日期2002年11月1日,修改日期2014年8月31日,施行日期2014年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三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2014年8月31日)
一、新法主要修改包括以下內容
(一)新法第一條修改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新法第一條修改為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本條是關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規定,立法目的表明的是為什么要立法,或者說制定這部法律所要實現的基本社會目標。立法目的貫穿整部法律制度設計的始終,所有法律條文都是圍繞立法目的來設計,并為立法目的服務的。《安全生產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地規定,明確了立法目的,互相聯系,層層遞進,集中展現了《安全生產法》的價值和目標。
本條中“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是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的新表述,原來的表述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考慮到《安全生產法》應當著眼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整體,為安全生產工作的各個方面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據,不能僅僅局限于加強監督管理。而且從這部法律本身的內容看,除規定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外,還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等重要內容,“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作為立法目的難以涵蓋和統率大多數條文。因此,這樣修改符合實際需要,與安全生產法綜合性、基礎性法律的定位相稱,也符合其自身內容的內在邏輯。
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將原來立法目的中的“促進經濟發展” 修改為“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體現了科學發展觀和安全發展理念的必然要求。安全生產不僅是經濟問題,更是社會問題。一個地區、一個行業甚至一個單位重特大事故頻發,不僅會嚴重影響經濟發展進程,也會嚴重干擾社會和諧穩定大局,嚴重損害黨和政府治國理政的形象。因此,制定《安全生產法》不僅僅是要促進經濟發展,更要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這一新表述,把安全生產工作放在了社會經濟發展的整體格局中,進一步表明了安全生產工作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位置。安全生產是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前提,是促進經濟社會轉型升級的重要抓手。這就要求我們把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發展各項工作同步規劃、同步部署、同步推進,實現安全與速度、質量、效益相統一,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
新法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充分體現了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關于安全生產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確處理重大險情和事故應急救援中“保財產”還是“保人命”問題等方面,具有重大現實意義。為強化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確安全生產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推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新法將堅持安全發展寫入了總則。
(二)新法第三條修改體現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
新法明確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將堅持安全發展寫入了總則,對于堅守紅線意識、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實現安全生產形勢根本性好轉的奮斗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新法確立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十二字方針”,明確了安全生產的重要地位、主體任務和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途徑。“安全第一”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健康為代價換取發展和效益。“預防為主”要求把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心放在預防上,強化隱患排查治理,“打非治違”,從源頭上控制、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治理”要求運用行政、經濟、法治、科技等多種手段,充分發揮社會、職工、輿論監督各個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十二字方針”,總結實踐經驗,新法明確要求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機制,進一步明確各方安全生產職責。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根本,職工參與是基礎,政府監管是關鍵,行業自律是發展方向,社會監督是實現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目標的保障。
(三)新法第四條修改提出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結合多年來的實踐經驗,新法在總則部分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提高本質安全生產水平。安全生產標準化是在傳統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基礎上,根據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企業生產工藝特點,借鑒國外現代先進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統的、規范的、科學的安全管理體系。2010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2011年《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均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近年來,礦山、危險化學品等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取得了顯著成效,工貿行業領域的標準化工作正在全面推進,企業本質安全生產水平明顯提高。新法在總則部分明確提出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這必將對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建設,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持續提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四)新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六十二條修改明確安全監管部門執法地位
落實“三個必須”,確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部門地位。按照安全生產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一是新法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二是新法明確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將其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三是新法明確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為執法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強化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職責。鄉鎮街道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基礎,有必要在立法層面明確其安全生產職責,同時針對各地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的安全監管體制不順